(2015)庆西民初字第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伟与刘伟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784号原告刘伟,男,1962年2月5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委托代理人荔雅琦,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曾用名刘生举),男,1969年7月9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刘伟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退付原告刘伟100元。审 判 长 刘志锋代理审判员 吴 立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