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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余开梅、赖灿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开梅,赖灿书,刘晓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余开梅,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灿书,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刘晓映,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人余开梅与被执行人赖灿书、刘晓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余开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赖灿书、刘晓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赖灿书、刘晓映未自觉履行。赖灿书、刘晓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1410元。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赖灿书、刘晓映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3141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150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秉湘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张长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梅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