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亚明与马增光、王婧、马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明,马增光,王婧,马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523号原告李亚明,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被告马增光,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被告王婧,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现住神木县。被告马永,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本院受理原告李亚明与被告马增光、王婧、马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李亚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明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明撤回对被告马增光、王婧、马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