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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莒县双宇机械有限公司、王月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县双宇机械有限公司,王月臣,李树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异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莒县双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小店镇小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629780391。法定代表人:庄须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祥,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月臣,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被执行人:李树来,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臣与被执行人李树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莒县双宇机械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后又于2017年4月1日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莒县双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