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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于航与沈阳法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航,沈阳法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768号原告:于航。委托代理人:夏玉娟,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法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法定代表人:林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永清,辽宁白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航与被告沈阳法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宁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航撤回起诉。诉讼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于航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