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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王卫申请被执行人李雷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8执297号申请人王卫,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新野县前高庙乡前高庙街。被执行人李雷,男,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潘庄*组**号。王卫诉李雷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南阳中院审理后作出了(2016)豫1328民终16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李雷没有主动履行,王卫于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宛东分社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雷在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宛东分社的存款46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胡祥成执行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