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王卫申请被执行人李雷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8执297号申请人王卫,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新野县前高庙乡前高庙街。被执行人李雷,男,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潘庄*组**号。王卫诉李雷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南阳中院审理后作出了(2016)豫1328民终16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李雷没有主动履行,王卫于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宛东分社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雷在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宛东分社的存款46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胡祥成执行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