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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司学林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终22号上诉人司学林,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上诉人司学林因诉盐亭县人民政府、盐亭县国土资源局变更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行初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司学林上诉称:盐亭县弥江电扇厂清算组不具有权利人资格,被上诉人将该宗土地登记给盐亭县弥江电扇厂清算组,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上诉人权利,上诉人是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本院认为,盐亭县人民法院(1996)盐法经破字第37-19号民事裁定载明,四川弥江电扇厂破产程序终结。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司学林作为原四川弥江电扇厂工人,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与盐亭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盐亭县弥江电扇厂清算组的盐国用(2010)第001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对司学林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司学林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凤红审判员  朱 珠审判员  蒋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晴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