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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华卿、叶李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卿,叶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885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卿,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叶李君,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1181民初527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卿与被执行人叶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 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