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吴某甲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甲,杨某,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67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原告:吴某甲,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原告:杨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碧落北路。负责人:邓杜勇,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杨某某、吴某甲、杨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吴某甲、杨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吴某甲、杨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吴某甲、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19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杨某某、吴某甲、杨某负担。审判员 严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