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浩天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浩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赵浩天。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任少华,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浩天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浩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