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齐东升与刘志义、刘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东升,刘志义,刘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279号原告:齐东升,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义,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冰,住长春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东升诉被告刘志义、刘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东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任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