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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齐东升与刘志义、刘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东升,刘志义,刘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279号原告:齐东升,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义,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冰,住长春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东升诉被告刘志义、刘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东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任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