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韦炳辉与被执行人蒋田忠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0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韦炳辉,男,汉族,住所地北海市。被执行人蒋田忠,地址北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韦炳辉与被执行人蒋田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5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田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炳辉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依法作出终本裁定。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蒋田忠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1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履行11万元后,由申请人支付执行费后,本案予以结案。2017年3月29日,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执行款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已将该款于2017年4月6日退还申请人。本院认为,(2010)海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韦炳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5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5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