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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郑德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221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德洲,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邓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德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布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德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5日至2月20日,被告人郑德洲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在其位于邓州市九龙乡舟陂村后郑组的住家附近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共累计获利达到六、七千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5400元。在审理过程中,郑德洲退出赃款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德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赌具照片、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邓州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邓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1、冯某、王某2、侯某、郑某、王某3、杨某、路某的证言、赌博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德洲提供场所、赌具,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德洲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德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能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德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赌具一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其中五千四百元人民币、赌具由邓州市公安局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