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爱田与李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田,李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陈爱田,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商贩,住岳阳市云溪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商贩,住岳阳市云溪区。系陈爱田之妻。被执行人李静,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五一东路235号湘域中央1号6楼。代表人胡湘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爱田与被执行人李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静未履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终2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静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善亮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易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