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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建华、周俊杰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星极寄卖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周俊杰,哈尔滨市南岗区星极寄卖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1216号原告:张建华,身份证号×××,女,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马甸镇顾阚村。委托代理人:王茂林,黑龙江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俊杰,身份证号×××,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马甸镇顾阚村。委托代理人:王茂林,黑龙江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星极寄卖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副**号。经营者:孟令国,身份证号×××,男,1963年5月13日,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作红,身份证号×××,女,196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张建华、周俊杰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星极寄卖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华、周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建华、周俊杰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秋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