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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秀美与赵殿奇、董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美,赵殿奇,董福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967号原告:苏秀美,女,1960年4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赵殿奇,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董福芝,女,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美与被告赵殿奇、董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秀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75元,退回原告8725元。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