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分公司与被告福建达发物流有限公司、西安锦绣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分公司,福建达发物流有限公司,西安锦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149号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社育,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达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庄垂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西安锦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清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分公司与被告福建达发物流有限公司、西安锦绣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欲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燕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