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承余与吴昌任、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余,吴昌任,周彬,江西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405号原告:刘承余,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刘玉华,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昌任,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周彬,女,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江西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黄金时代9-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605665XL。法定代表人:吴昌任,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承余与被告吴昌任、周彬、江西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承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承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承余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