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卫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卫辉市鑫森纸业有限公司、刘鲁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卫辉市鑫森纸业有限公司,刘鲁豫,毕兰英,张瑞臣,新乡市恒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周恒富,赵孝梅,马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368号原告:卫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财政局六楼。法定代表人:程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乃新,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振平,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系公司员工。被告:卫辉市鑫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后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鲁豫,总经理。被告:刘鲁豫,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毕兰英,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张瑞臣,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刚,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恒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孙杏村镇。法定代表人:周恒富,董事长。被告:周恒富,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赵孝梅,女,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莉,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卫民,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卫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卫辉市鑫森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恒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刘鲁豫、毕兰英、张瑞臣、周恒富、赵孝梅、马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八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卫辉市鑫森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恒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刘鲁豫、毕兰英、张瑞臣、周恒富、赵孝梅、马卫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100元,减半收取26550元,由原告卫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文静审 判 员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石庆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