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波波与山东方大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波,山东方大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837号原告:张波波,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宁市。委托代理人:关祥林、吕光芝(特别授权),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淄川区建设路60号。法定代表人:白国伟,总经理原告张波波与被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以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9150.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淄博金川劳务有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被告与淄博金川劳务有限公司签有劳务派遣协议书原告仅诉被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公司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波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