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彬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彬,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未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彬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雨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徐彬送其儿子徐某某到教室上学。到教室后,徐彬坐到被害人毛某某(女、6岁)的座位上,将毛某某抱起放在自己大腿上后将毛某某的裤子脱至大腿处,并用手摸捏毛某某的阴部。该班老师李某某发现毛某某坐在徐彬腿上,便将毛某某叫到讲台询问,徐彬遂离开教室。经询问,毛某某告知了李某某其被徐彬猥亵的经过,李某某随即报警。同日,民警在简阳市太平桥镇一茶馆内将徐彬挡获。经检查,被害人毛某某外阴唇、尿道口严重充血。被告人徐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被告人徐彬、被害人毛某某的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病情证明单,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彬在公共场所当众对六岁幼女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徐彬对六周岁儿童实施猥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徐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徐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彬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娟审 判 员 赵 华人民陪审员 何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第二十五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