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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文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文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210号原告张某,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身份证号:×××被告朱文鸿,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4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县人,现地址不详。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文鸿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朱文鸿现外出地址不详,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写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