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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奥毛旦、王云霞、雷海龙、奥毛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毛旦,王云霞,雷海龙,奥毛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30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荣,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奥毛旦,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被告王云霞,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被告雷海龙,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被告奥毛虎,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奥毛旦、王云霞、雷海龙、奥毛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奥毛旦、王云霞、雷海龙、奥毛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