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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明与金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金文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891号原告:张明,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金文刚,男,3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金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张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查干桑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