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明与金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金文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891号原告:张明,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金文刚,男,3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金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张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查干桑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