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侯思健、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思健,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晟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思健,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汴路北农机市场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兴吨,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晟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94号2号楼1区7层1号。法定代表人冯老豹,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侯思健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晟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思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思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思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91元,减半收取2695.5元,由上诉人侯思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明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