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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平罗县高庄乡农民用水者协会与魏永红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罗县高庄乡农民用水者协会,魏某乙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797号原告:平罗县高庄乡农民用水者协会。住所地:平罗县高庄乡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甲,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系高庄乡幸福支渠协会会长,住平罗县高庄乡幸福村四队。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某乙,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罗县高庄乡农民用水者协会与被告魏某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缴纳了水费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罗县高庄乡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罗县高庄乡农民用水者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罗县高庄乡农民用水者协会负担。审判员  张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贾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