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清岗与曲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岗,曲日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0号原告:赵清岗,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曲日旭,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赵清岗与被告曲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清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清岗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舒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