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韦伟荣与深圳市光明新区金松源足浴休闲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伟荣,深圳市光明新区金松源足浴休闲会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5511号原告:韦伟荣,男,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彭晋武,广东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金松源足浴休闲会所,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三工业区第19号第2栋第三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8893147。投资人:刘家泉。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伟荣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伟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锐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鑫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