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3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瑾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843600047。法定代表人胡红群。委托代理人张声波,该银行职员。被执行人钱瑾,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钱瑾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本院(2016)浙0122执1567号案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钱瑾名下位于桐庐县春江·大奇山居层林园19幢102室房产,经分配本案分得案款1238.85元和诉讼费用,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钱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钱瑾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9件,总标的约451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47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16368.29元及自2016年09月02日起按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案件受理费104.5元、执行费146元,现已执行到案款1238.85元、案件受理费104.5元、执行费146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钱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