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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谭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恢49号被执行人谭辉,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攀刑再终字第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没收财产2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攀刑再终字第1号判决书第四项关于没收财产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