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谭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恢49号被执行人谭辉,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攀刑再终字第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没收财产2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攀刑再终字第1号判决书第四项关于没收财产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