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增堂与幺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增堂,幺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697号原告:贺增堂,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丽(原告之妻),住址同上。被告:幺慧萍,个人信息不详。原告贺增堂与被告幺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贺增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500元,并承担从2014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8日,被告幺慧萍向原告借款895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2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拒绝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贺增堂所提供的被告幺慧萍信息,邯郸市邯山区报社胡同粮食局家属院二单元五楼无被告幺慧萍。被告幺慧萍身份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增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青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自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