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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708号原告孟某,男,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告陈某,女,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陈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准许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