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708号原告孟某,男,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告陈某,女,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陈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准许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