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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盛国富与张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国富,张勇,盛国富,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盛国富,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勇,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国富与被执行人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约于2016年2月2日给付执行款3万元,余款约定于2016年6月1日前还清,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2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勇承诺于2017年5月22日前将欠款付清。次日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万元,并表示按协议约定给付案款。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