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8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志波申请执行阆中师范附属实验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波,阆中师范附属实验小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波,男,生于1973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阆中师范附属实验小学校。法定代表人:席筠梅,该学校校长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民终183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阆中师范附属实验小学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村路支行(账号/卡号:)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阆中师范附属实验小学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村路支行(账号/卡号:)的存款25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