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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振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振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020号原告:天津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住址天津市宝坻区难关大街111号(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杨秀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振辉,该公司职员。被告:高振辉,男,出生日期及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天津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振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振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天津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金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