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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魏海丽与曹文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丽,曹文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791号原告:魏海丽,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锐(原告之夫),住。被告:曹文娟,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魏海丽与被告曹文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丽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后为4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