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洲安电工器材商行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洲安电工器材商行,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袁建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079号原告:义乌洲安电工器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新马路61号1单元307室。经营者:姚玉梅,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婷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922号7楼。负责人:孙以勇。被告:袁建伟,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洲安电工器材商行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袁建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洲安电工器材商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