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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刘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318号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志,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刘园,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贺景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