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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保定仲景药业有限公司与沧州一合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仲景药业有限公司,沧州一合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308号之二原告:保定仲景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博盛北路,法定代表人:吕新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沧州一合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地址:沧县风化店乡马台子村。原告保定仲景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一合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沧州一合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直接送达或邮寄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建涛审 判 员  刘秀卿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 员代  凯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