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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项林与王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项林,王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196号原告:赵项林,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王磊磊,男,汉族,1988年4月18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原告赵项林诉被告王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妙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