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9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某1与沈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沈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29054号原告:沈某1,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麟。被告:沈某2,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某1与被告沈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麟、被告沈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沈某1提供的一份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的“欠条”进行文检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沈某2返还借款5万元。事实和理由:沈某2是沈某1的姐姐。2011年6月30日,沈某2因丈夫的妹妹打官司急需用钱,向沈某1借款5万元。沈某1的丈夫从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取款5万元借给沈某2,沈某2出具欠条一张,当时口头承诺等有钱马上还款。但沈某2至今拖欠不归还借款,要求法院支持沈某1的诉讼请求。沈某2辩称,双方身份关系属实。沈某2未向沈某1借款,欠条不是本人出具。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沈某1与沈某2系姐妹关系。现沈某1持有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沈某1伍万元整。沈某22011.6.30。”沈某2对“欠条”真实性不认可,要求对“欠条”的签名“沈某2”签名作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欠条”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书结论为:检材《欠条》上需检的“沈某2”签名不是沈某2本人所写。对此鉴定结论,沈某1、沈某2均表示无异议。上述事实,除当事陈述陈述外,另有“欠条”、《鉴定书》等证据证明,应予认定。审理中,沈某1认为“欠条”上“今欠沈某1伍万元整。”也是沈某2书写,申请对此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沈某1主张借款给沈某25万元,为此提供了署名“沈某2”的欠条,该欠条上“沈某2”的签名经鉴定部门鉴定不是沈某2本人所写,因此,沈某1就与沈某2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败诉责任。沈某1申请要求对欠条内容进行鉴定,根据查明事实,现已确认欠条的签名非沈某2本人书写,再对内容作鉴定已无必要,对沈某1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沈某1要求沈某2返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鉴定费1,500元(沈某2已预缴),均由沈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燕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章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