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北渤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双喜机电设备厂、李双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98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对原告河北渤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双喜机电设备厂、李双喜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7)冀092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2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五行后增加“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沧州双喜机电设备厂、被告李双喜负担”。审判员 钱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