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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北渤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双喜机电设备厂、李双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98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对原告河北渤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双喜机电设备厂、李双喜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7)冀092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2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五行后增加“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沧州双喜机电设备厂、被告李双喜负担”。审判员  钱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