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跃福等与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程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周天国,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异6号案外人:朱跃福,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栋2407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1383-6。法定代表人:李洪彬,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天鹅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2206159-6。法定代表人:周天国。被执行人:周天国,男,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程霞,女,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周天国、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五星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彭路6号8-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套,案外人朱跃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上述房屋系其购买所有,请求本院中止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9月23日,朱跃福与五星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朱跃福以1820400元的价格购买五星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彭路6号8-2号房屋。2013年9月23日,朱跃福向五星公司支付首付款620400元,五星公司将该房屋交朱跃福开始使用。2014年9月20日,朱跃福向五星公司支付600000元,五星公司向朱跃福出具了收到上述款项的收据。2015年7月,朱跃福发现五星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后未将尾款600000交给五星公司。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7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五星公司名下上述涉案房屋。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个人电汇回单、(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7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应予以保护。本案案外人朱跃福在本院对涉案房屋查封前已与五星公司签订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总价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购房款,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亦非朱跃福自身原因,朱跃福作为房屋消费者,其对所购房屋的期待权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彭路6号8-2号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梦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