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文,付小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文,付小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777号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岭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57907180321。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文,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付小蓉,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付小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霍振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星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