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还款履行计划,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02执159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