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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军红与延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红,延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714号原告:李军红。被告:延育芳。原告李军红诉被告延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军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红承担。审判员  陈建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霞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