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军红与延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红,延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714号原告:李军红。被告:延育芳。原告李军红诉被告延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军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红承担。审判员 陈建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霞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