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小云与张超,云阳县藕然间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云,张超,云阳县藕然间餐饮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607号原告:李小云,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张超,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云阳县藕然间餐饮店,住所地云阳县青龙街道青龙梯10号4号门市。经营者:张超,系该店业主。原告李小云与被告张超、云阳县藕然间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小云以证据不足为由,于同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0元,减半收取18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生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谭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