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谢跃进与陈家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跃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跃进,男,汉族,1958年10月26日出生,住邵阳市北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家旺,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跃进因与被上诉人陈家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跃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谢跃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杨代理审判员 陈盎然代理审判员 陈梦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申书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