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何乖应与孙应焕、孙存焕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乖应,孙应焕,孙存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何乖应,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执行人:孙应焕,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执行人:孙存焕,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乖应与被执行人孙应焕、孙存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陈民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依法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6000元,剩余款项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迎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晓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