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理与王龙林、邢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王龙林,邢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173号原告王理,祁县昭馀镇居民。被告王龙林。被告邢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理与被告王龙林、邢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王理负担。审判员 王志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